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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占国与李欣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国,李欣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52号原告高占国,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无职业。被告李欣实,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北商初保字第13-2号裁定书,裁定将原告高占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黑NL**××号轿车一台予以查封。现此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高占国申请要求解除担保物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高占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黑NL**××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