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钱某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自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