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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钱某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自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