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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龙睿与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睿,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龙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家辉,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伟,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拉泊中街,组织机构代码为66060530-4。法定代表人:金之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辉,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睿诉被告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睿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睿撤回对被告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故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