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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传保与刘金明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保,刘金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陈传保,男,住柘城县。被告刘金明,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传保诉被告刘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传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陈传保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