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传保与刘金明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保,刘金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陈传保,男,住柘城县。被告刘金明,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传保诉被告刘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传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陈传保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