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谢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