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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吴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3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农民。被执行人吴玉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宝申请执行吴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临民初字第5407号民事调解书。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5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