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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9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人民搜索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930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立,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1701、1711。法定代表人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