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33号原告高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