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与张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张文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9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代表人温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仕松,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文海,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与被告张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3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81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燕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