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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白××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155号原告白××。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了原告白××的起诉书,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