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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娄海龙申请执行李树君、田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海龙,李树君,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娄海龙,男,37岁。被执行人李树君,男,44岁。被执行人田苗,女,39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