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娄海龙申请执行李树君、田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海龙,李树君,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娄海龙,男,37岁。被执行人李树君,男,44岁。被执行人田苗,女,39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