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宁与李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李心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赵宁。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心亮。原告赵宁诉被告李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