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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17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曾建龙与徐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龙,徐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171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曾建龙,男,1973年11月25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徐惠,女,1964年9月29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徐惠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惠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六安经济开发区内六安金领欢乐世界第16幢142(242)号商铺并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价格评估,该房经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0.18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惠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六安经济开发区内六安金领欢乐世界第16幢142(242)号商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六)房预售证第20110295号)以评估价140.18万元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绪辉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