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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上虞市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上虞市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虞市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登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襄阳营业部于2014年5月23日签发的票号为xxxx、出票人为襄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襄阳德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3日、持票人为上虞市某某轴承有限公司(即申请人)、金额为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上虞市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褚玉梅审判员周建军代理审判员何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