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退还原告周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