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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勤宪与被告吴战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常勤宪被告吴战劳原告常勤宪与被告吴战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勤宪和被告吴战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份,原告在横渠镇横渠村东堡至孙家塬路东一片承包地里育有专为甘肃成县林业局提供的核桃成品嫁接青香种苗。2013年12月22日被告吴战劳雇人在一姓谢的地里挖苗时,错把原告的苗圃当成了姓谢的苗圃,挖走4000棵80公分高的核桃成品嫁接青香种苗,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事发后,吴战劳也发现错误,但和原告协商有关损失时,吴战劳说苗子他拉走,价格随后协商,但一直协商未果,现起诉,请求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辩称,我和横渠街道一姓解的联系的苗子,包括挖费是1角钱,姓解的说他是在横渠东堡承包的地,找不到人,让我给他找人,我找到人,第二天,姓解的把人领去地里挖的苗子,当时我不在场。挖完后姓解的发现地头种的菜,他发现挖错了,把水一提就跑了。现场清点苗子数是3900多棵,是我和原告的女婿清点的,也没有打书面条子。我是收苗子的,因为已经挖错了,就将错就错我还是把苗子收走了。原告从未找人来我家协商过此事。姓丁的和原告算是一门子的亲戚,姓解的承包的姓丁侄子的地,当时我也找姓解的协商了,没说妥。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原告在横渠镇横渠村东堡至孙家塬路东一片承包地里育有核桃树苗。2013年12月22日被告吴战劳雇人在一姓解的地里挖树苗时,由于姓解的人的错误指示,被告错把原告的苗圃当成了姓解的苗圃,挖走4000棵左右核桃树苗。被告吴战劳也发现错误,即和原告协商,双方清点树苗后被告将树苗拉走,并未确立书面字据对核桃树苗的品种、数量进一步确认。庭审中,对数量问题争议不大,但对品种是成品苗还是实生苗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各自提供的证人自书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根据他人错误指示将原告的树苗挖走,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该树苗被告已实际出卖,应由被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主张该核桃树苗为成品苗,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所以按普通核桃树苗对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战劳赔偿原告常勤宪经济损失4000元。二、驳回原告常勤宪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吴战劳负担50元,原告常勤宪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8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舰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