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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清怀与何志勤、王世书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清怀,何志勤,王世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清怀(又名王清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志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书。再审申请人王清怀因与被申请人何志勤、王世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清怀申请再审称:何志勤因与自己房屋相邻,其改建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王清怀的相邻权,应当排除妨碍,将房屋界限退回自己滴水位置;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属程序错误。王清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何志勤与王世书系夫妻。王清怀和何志勤两家的房屋(三层楼高)原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居委四组集体修建的多功能活动室,王清怀于1989年11月25日购买一幢,何志勤和王天国于1989年3月22日共同购买另一幢,两幢房屋相邻。王清怀的房屋东边部分挑嘴梁紧挨王天国的房屋墙壁,部分阳台压在了何志勤的房屋阳台上,王天国在房屋重合部分处修建了一个洗碗槽。2006年6月21日,王天国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了何志勤。2014年1月,何志勤加固房屋,遂将洗碗槽拆除,然后将阳台用砖封住以扩大房屋面积。王清怀认为何志勤、王世书拆除洗碗槽时损坏了其阳台及挑嘴,并且扩建的阳台超过了界限,双方发生纠纷。经汉葭街道文庙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于2014年3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王清怀的房屋阳台挑嘴被损坏,由何志勤进行修复;2.何志勤挑出的阳台屋檐6公分必须退回原房屋自己滴水位置,确保双方房屋结构完整;3.如今后一方需拆除重建,各方无偿退回按规划委员会的规定留足采光界”。达成协议后,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16日出具书面证明,证实何志勤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此外,王清怀已将其阳台封住,王清怀房屋和何志勤房屋重合(紧挨)部分没有窗户。何志勤对自己房屋的改建行为对王清怀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等影响甚微,并未侵害王清怀的权利。故原审未支持王清怀要求何志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经查阅二审卷宗,由于何志勤、王世书一方未到庭,合议庭对王清怀组织了单方质证,笔录中载明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了王清怀诉讼权利,王清怀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故二审程序并无错误。对王清怀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清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清怀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