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9号原告徐某某,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春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