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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焕霞与滕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霞,滕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杨焕霞,居民,002X。被执行人滕庆军,居民。本院在执行的杨焕霞与被告滕庆军、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联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