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远红与李朝博,刘先道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红,李朝博,刘先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陈远红,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朝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刘先道,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红与被告李朝博、刘先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远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800元,由原告陈远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