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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与房世成、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房世成,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3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张敏,职务行长。被告房世成。被告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与被告房世成、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房世成、于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自愿以其所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世成、被告于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左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