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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崔某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