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坤建与青岛新长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健,青岛新长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徐坤健。被告:青岛新长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长春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道法,董事长。原告徐坤健与被告青岛新长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坤健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