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海诉被告李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海,李富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桂海。被告李富勤。原告李桂海诉被告李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