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金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黄金娇。申请人黄金娇要求宣告林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金娇称:申请人黄金娇与被申请人林彬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7月21日因小事发生争辩,被申请人于2004年7月21日22时30分许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妹妹于2004年8月3日向公安报案,确认被申请人为失踪人员,至今已有10年多。现申请宣告林彬死亡。经查:林彬,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系申请人黄金娇的丈夫,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横河新村1号楼1单元102室,2004年7月21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彬下落不明至今已十一年多,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间届满后仍然无法查找其下落,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