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谌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谌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谌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谌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炯明审 判 员 郭桂林人民陪审员 袁细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龚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