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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谌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某某,男。原告谌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谌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谌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炯明审 判 员  郭桂林人民陪审员  袁细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龚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