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阴市远洋管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远洋管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非诉行审字第0057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阴市远洋管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阴市城东街道洪流村。法定代表人戴忠,该公司经理。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远洋管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0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罚字[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远洋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1年开始占用城东街道洪流村集体土地2.08亩建设厂房及场地,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规划限制建设区。远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远洋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8亩集体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3、对非法占用的2.0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27680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远洋公司,远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处罚决定全部履行,仅缴纳了罚款27680元。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远洋公司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强制远洋公司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2.08亩集体土地;2、申请强制拆除远洋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08亩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