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士文,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