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士文,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