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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杰刚、朱传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杰刚,朱传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杰刚,居民。被申请人:朱传秀,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杰刚与被申请人朱传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杰刚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瑞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