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珍喜与李海洲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珍喜,李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胡珍喜,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洲,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珍喜与被执行人李海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洲于2015年4月16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