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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肖伟与雷志稳、雷卫孝、合阳县鑫华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雷志稳,雷卫孝,合阳县鑫华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肖伟,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雷志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被告雷卫孝,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被告合阳县鑫华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小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雷志稳、雷卫孝、合阳县鑫华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以与被告雷志稳、雷卫孝、合阳县鑫华农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伟负担。审判员  王增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