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于金栋与天津市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栋,天津市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于金栋。被告天津市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新街4号106。法定代表人王小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栋与被告天津市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金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金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