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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程爱红与杨红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红,杨红胜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85号原告:程爱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竹苗,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红诉被告杨红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爱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爱红在本案审理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程爱红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李逢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