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新国与赵显臣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国,赵显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国,男,193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显臣,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国与被执行人赵显臣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应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0)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3年度、2014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