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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于自立与贾曰如、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自立,贾曰如,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于自立。被告:贾曰如。被告:贾云,系贾曰如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自立与被告贾曰如、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自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于自立已申请缓交。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