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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史某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被告弯某某,女,1980年10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弯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