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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耿学山与庞训光、任新坯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训光(曾用名庞春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学山。原审被告任新坯。上诉人庞训光因与被上诉人耿学山及原审被告任新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3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据当事人预留的送达地址,依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庞训光与原审被告任新坯均由本人签收,被上诉人耿学山拒绝接收本院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各方当事人均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庞训光负担。审判长  杜丹丹审判员  韩国华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