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亚松与孙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松,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周亚松被执行人:孙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1059元(其中执行款本金390000元,利息475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6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800元,执行费6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