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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星与朱燕瑾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星,朱燕瑾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吴星。被告:朱燕瑾。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星诉被告朱燕瑾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