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星与朱燕瑾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星,朱燕瑾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吴星。被告:朱燕瑾。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星诉被告朱燕瑾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