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孟庆洋与刘卫生、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洋,刘卫生,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孟庆洋,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波,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生,男,生于1970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李红,女,生于1975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孟庆洋诉被告刘卫生、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侯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生、李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洋诉称,原告向被告提供水泥、石子,2013年5月11日双方结算,被告刘卫生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李红与刘卫生系夫妻关系,该款两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5000元及欠款利息500元。被告刘卫生、李红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卫生、李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卫生曾在原告处购买货物一宗,双方于2013年5月11日进行结算,被告刘卫生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材料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正刘卫生。”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5000元及欠款利息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卫生向原告购买货物,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卫生未能及时偿还原告欠款,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对此被告应承担该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卫生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卫生、李红系夫妻关系,因上述两笔债务发生在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刘卫生、李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卫生、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洋所欠货款15000元;二、由被告刘卫生、李红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孟庆洋支付欠款利息,限被告刘卫生、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刘卫生、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