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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1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杜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974-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杜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实收25元,公告费270元,由二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海涛代理审判员  魏宏东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