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左笙良、张毅,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以考虑婚生子目前正面临高考,不影响其考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