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隆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伊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隆民初字第20号原告伊X,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坟台镇XXXX人,现住深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1006XXXX。被告唐XX,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060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伊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伊X负担。审判员 方钟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泽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