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袁念庆与马涛、李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念庆,马涛,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袁念庆,居民。被执行人马涛,干部。被执行人李淑珍,干部,系马涛之妻。申请执行人袁念庆与被执行人马涛、李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恢复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涛、李淑珍所有位于聊城市新东方广场一区二层102、103位置的商业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1月15日举行第三次拍卖会,该标的流拍。申请执行人袁念庆以流拍价596726元接受。2015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袁念庆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涛、李淑珍所有位于聊城市新东方广场一区二层102、103位置的商业房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涛、李淑珍所有位于聊城市新东方广场一区二层102、103位置的商业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孙培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广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