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聂文美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文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聂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淮开行初字第41号原告聂文美,男,汉族,1960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刚,乡长。委托代理人吉乃俊。委托代理人潘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聂文才,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生。原告聂文美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聂文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文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