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少霞、陈仰升、黄淑填、林宏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李少霞,陈仰升,黄淑填,林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地址:揭阳市东山新阳路。负责人连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锐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少霞,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被执行人陈仰升,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被执行人黄淑填,男,汉族,住揭阳榕城区东山。被执行人林宏宾,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少霞、陈仰升、黄淑填、林宏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李少霞、陈仰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7518.06元及该款利息、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黄淑填、林宏宾对被执行人李少霞、陈仰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应按通知、公告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车管所、工商局、房管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须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新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