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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AG23**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大邑县王泗镇工业大道“六蒸酒厂”外调头时,遇从大邑县王泗镇方向往晋原镇方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川A610**号“本田”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川AG23**号车左前部与川A610**号车前部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44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AG23**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610**号车行驶证复印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刘某、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医学死亡证明及其户口信息、尸体检验报告,周某某的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某的供词及其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周某某对指控证据不持异议,亦无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获得了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小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