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汉族,太退休职工,住址同上。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晋源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减半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跃峰审判员 雷 晨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梓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