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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683号原告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