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对被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滕滕 来源: